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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09-3-27 11:02:23 点击:
1、申请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回避。

  2、聘请律师权。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聘请。

  3、辩解权。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权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4、几种特殊权利。接受讯问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解除超期权。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

  ①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③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要求出示法律文书权。当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

  7、核对笔录权。对侦查人员依法所作的笔录,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并捺指印。

  8、鉴定核对权。如对经侦部门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复核权。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10、控告权。对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刑讯逼供行为的,有如实提出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