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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执法依据和职责权限
时间:2009-3-27 11:04:31 点击: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受理、立案阶段

  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并开展初查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并对举报人、报案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控告人。

  3、对于接报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二)侦查办案阶段

  1、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搜查、执行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传唤也可口头进行。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 交纳保证金。对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下确定收取保证金数额。

  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4、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但不得违法进行变相羁押。

对在本地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自理外,其他费用不得由被监视居住人承担。

  5、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法定情形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6、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予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将其中一份交持有人。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予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后,当场填写《调取证据清单》,经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其中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8、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但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9、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三)侦查终结阶段

  1、侦查终结后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受害人或其家属,未能及时侦查终结的也应主动反馈有关情况,取得谅解。

  2、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要积极、认真地开展侦查。

  3、在侦查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立即撤销案件,同时解除对涉案人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