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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投诉须知
时间:2010/5/12 9:32:47 点击:

    一、对全省经侦部门和经侦民警的下列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进行投诉、控告:

  1、对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办案的;

  2、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在办案中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4、在日常工作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其他方面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投诉、控告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等途径进行:

  来电拨打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举报中心电话:(0311836129967321

  来信寄至: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50号,邮政编码050051

  网上投诉可点击“河北经济犯罪预警防范网”“网上投诉举报”栏目进行,需输入投诉人正确身份证号码方为有效。

  三、投诉、控告人应将投诉、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或在“网上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中写清。投诉、控告中最好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办法,以便答复和开展调查取证。

  四、对投诉、控告的有关问题,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受理,对经过核查属实的违法违纪的案件,将依照党纪、政纪、警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对署明真实姓名、地址或单位的,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将把投诉、控告问题的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控告人。

  六、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诉、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控告人以及投诉、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投诉、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